{"error":false,"id":["04552:04552:2014-12-30-修正:207"],"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2014-12-30-修正","順序":207,"條號":"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內容":"法院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不得調查。","法條編號":"04552:04552:2014-12-30-修正:207","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n　　二、被告對於犯罪事實之自白，僅屬刑事審判所憑證據之一種，為防止法官過分依賴該項自白而形成預斷，因此，對於得為證據之自白，其調查之次序應予限制，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之立法例，增訂本條。\n　　三、本條所稱「除有特別規定外」，例如本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所定之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或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所定之簡式審判程序，即容許法院先就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為調查，其為本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52:2003-01-1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