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2014-12-30-修正:229"],"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2014-12-30-修正","順序":229,"條號":"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內容":"對於前三條之處分，不得聲明不服。","法條編號":"04552:04552:2014-12-30-修正:229","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n　　二、為避免當事人反覆爭執，延宕訴訟程序，對於審判長依前三條規定所為之處分，不許再聲明不服，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零六條規定之精神，增訂本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52:2003-01-1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