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2014-12-30-修正:30"],"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2014-12-30-修正","順序":30,"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n　　檢察官及前項書記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n　　首席檢察官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其檢察官僅有一人者亦同。","法條編號":"04552:04552:2014-12-30-修正:3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52:1967-01-13-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