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2014-12-30-修正:362"],"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2014-12-30-修正","順序":362,"條號":"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二","內容":"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於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亦同。\n　　撤回交付審判之聲請，書記官應速通知被告。\n　　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法條編號":"04552:04552:2014-12-30-修正:362","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裁定前，或於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若聲請人已無不服，自得准其撤回，增訂第一項。撤回交付審判之聲請，關係被告之權益甚鉅，故於第二項規定書記官應速通知被告。但為免案件久懸未決，復於第三項規定撤回之人，不得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以資慎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52:2002-01-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