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2014-12-30-修正:401"],"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2014-12-30-修正","順序":401,"條號":"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內容":"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n　　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法條編號":"04552:04552:2014-12-30-修正:401","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若各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則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三條及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十條之規定，增訂本條，以資適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52:2003-01-1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