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2014-12-30-修正:402"],"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2014-12-30-修正","順序":402,"條號":"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內容":"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法條編號":"04552:04552:2014-12-30-修正:402","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對於被告本人之案件具證人之適格，自應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爰增訂本條，以資適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52:2003-01-1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