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2014-12-30-修正:445"],"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2014-12-30-修正","順序":445,"條號":"第三百二十三條","內容":"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n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法條編號":"04552:04552:2014-12-30-修正:445","立法理由":"一、為避免利用自訴程序干擾檢察官之偵查犯罪，或利用告訴，再改提自訴，以恫嚇被告，同一案件既經檢察官依法開始偵查，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權益當可獲保障，爰修正第一項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並增列但書，明定告訴乃論之罪之除外規定。\n　　二、配合第一項但書，修正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52:2000-01-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