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2016-05-27-修正:239"],"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2016-05-27-修正","順序":239,"條號":"第一百七十一條","內容":"法院或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為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訊問者，準用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法條編號":"04552:04552:2016-05-27-修正:239","立法理由":"一、本法修正採行集中審理制後，法院或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原則上即不再從實質之證據調查，但如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或須於審判期日前命鑑定人先為鑑定者，為便利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應許於審判期日前訊問之。是本條所謂於審判期日前訊問被告或證人、鑑定人者，即指處理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事項或第二百七十六條對證人、鑑定人所為之訊問，乃修正明定之。\n　　二、有關詰問證人、鑑定人之次序及聲明異議之規定，已有所增修，是本條準用之規定，亦應配合修正。\n　　三、配合法院組織法之用語，將「推事」修正為「法官」。","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52:2003-01-1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