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52:04552:2017-11-07-修正:126"],"data":{"法律編號":"04552","法律編號:str":"刑事訴訟法","版本編號":"04552:2017-11-07-修正","順序":126,"條號":"第一百零一條之二","內容":"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法條編號":"04552:04552:2017-11-07-修正:126","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被告無羈押之必要，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其時間順序係在訊問之後，為使法條連貫，爰將第一百二十條刪除後，增訂為本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52:1997-12-1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