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7284:07284:2026-01-06-制定:22"],"data":{"法律編號":"07284","法律編號:str":"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版本編號":"07284:2026-01-06-制定","順序":22,"條號":"第十九條","內容":"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合作商家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n　　一、外送合作契約。\n　　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n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n　　四、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n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n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n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法條編號":"07284:07284:2026-01-06-制定:22","立法理由":"一、為強化外送平臺營運透明度，並考量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發生權益爭議時，應由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具體佐證，俾利釐清責任歸屬以確保雙方權益，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與合作商家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該紀錄應包括外送合作契約內容、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執行紀錄、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等。\n　　二、於第二項明定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開有關合作商家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