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7284:07284:2026-01-06-制定:23"],"data":{"法律編號":"07284","法律編號:str":"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版本編號":"07284:2026-01-06-制定","順序":23,"條號":"第二十條","內容":"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外送員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n　　一、外送服務契約。\n　　二、外送服務期間。\n　　三、上線期間。\n　　四、停權、依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n　　五、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n　　六、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外送員教育訓練紀錄。\n　　七、其他與前六款有關之紀錄。\n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法條編號":"07284:07284:2026-01-06-制定:23","立法理由":"一、考量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發生權益爭議時，應由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具體佐證，俾利釐清責任歸屬以確保雙方權益，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與外送員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該紀錄包括外送服務契約內容、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期間、上線期間、停權紀錄、依第七條終止契約之情形，以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等。\n　　二、於第二項明定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開有關外送員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