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80:08180:2017-10-31-制定:11"],"data":{"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版本編號":"08180:2017-10-31-制定","順序":11,"條號":"第十一條","內容":"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並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但於本法施行前已受僱且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於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不在此限。\n　　前項外國專業人才於本法施行後始經許可永久居留者，於許可之日起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但其於本法施行前已受僱且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於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不在此限。\n　　曾依前二項但書規定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n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前之工作年資依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n　　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外國專業人才，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提繳手續，並至遲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n　　第一項外國專業人才於本法施行前已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不適用前五項規定。","法條編號":"08180:08180:2017-10-31-制定:11","立法理由":"一、考量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係以在我國長久居住發展為目的，以準國民待遇對待，保障其退休後老年生活，第一項明定讓渠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並賦予渠等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者，選擇繼續適用該制度之權利。\n　　二、第二項明定於本法施行後取得永久居留身分者，其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之期日，並賦予渠等於經許可永久居留之日起六個月內，得以書面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n　　三、第三項明定已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n　　四、第四項明定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處理規範。\n　　五、第五項明定雇主應為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外國專業人才，辦理提繳手續之義務及申報期限。\n　　六、第六項明定第一項外國專業人才於本法施行前已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不適用前五項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