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80:08180:2017-10-31-制定:14"],"data":{"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版本編號":"08180:2017-10-31-制定","順序":14,"條號":"第十四條","內容":"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保險對象，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一款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之限制。","法條編號":"08180:08180:2017-10-31-制定:14","立法理由":"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在臺灣居留滿六個月者，亦應參加該保險為保險對象。為吸引外國專業人才，爰明定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保險對象，不受上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一款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之限制。","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