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80:08180:2017-10-31-制定:15"],"data":{"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版本編號":"08180:2017-10-31-制定","順序":15,"條號":"第十五條","內容":"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得隨同本人申請永久居留。\n　　前項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永久居留許可依本法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之永久居留許可應併同撤銷或廢止。","法條編號":"08180:08180:2017-10-31-制定:15","立法理由":"一、為吸引外國優秀人才來我國，增加渠等在我國永久居留誘因，爰於第一項明定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亦得隨同本人申請永久居留。\n　　二、若本人永久居留許可因故撤銷或廢止，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業無依親主體，渠等之永久居留許可自應併同撤銷或廢止，爰於第二項明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