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80:08180:2017-10-31-制定:17"],"data":{"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版本編號":"08180:2017-10-31-制定","順序":17,"條號":"第十七條","內容":"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其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符合下列要件之一，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工作，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限制：\n　　一、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n　　二、未滿十六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n　　三、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n　　雇主聘僱前項成年子女從事工作，得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法條編號":"08180:08180:2017-10-31-制定:17","立法理由":"一、近年來我國面臨少子化及高齡化之社會現象，勞動參與率逐年下降，為吸引多元優秀人才留我國服務，針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並已取得永居之外國專業人才，考量其家庭團聚之需要，如其成年子女符合在我國合法居留相當期間等條件，因與我國關係較為密切，放寬其得向勞動部申請個人化工作許可，以利在我國從事工作，爰參考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其成年子女符合一定要件，在我國從事工作，得申請個人工作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限制。\n　　二、第二項明定雇主聘僱前項成年子女從事工作，得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