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80:08180:2017-10-31-制定:20"],"data":{"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版本編號":"08180:2017-10-31-制定","順序":20,"條號":"第二十條","內容":"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準用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規定；有關入境、停留及居留等事項，由內政部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8180:08180:2017-10-31-制定:20","立法理由":"一、考量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人聘僱及管理等相關規定，又為吸引港澳專業人才，使其與外國專業人才權益衡平，爰於前段明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準用本法相關規定之範圍。\n　　二、另考量香港澳門居民之入境、停留及居留，係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等規定辦理，與外國人係適用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等規定有別，爰於後段明定有關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本法規定涉及入境、停留及居留等事項，由內政部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