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80:08180:2017-10-31-制定:5"],"data":{"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版本編號":"08180:2017-10-31-制定","順序":5,"條號":"第五條","內容":"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前條第四款第一目之專業工作，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並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但聘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學校教師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教育部申請許可，不適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本文向勞動部申請許可之規定。\n　　前項但書之學校教師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不適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法條編號":"08180:08180:2017-10-31-制定:5","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本文明定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第四條第四款第一目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專業工作，其申請許可之主管機關及適用之法規。惟為鼓勵學校擴大延攬外國教師，爰於第一項但書明定聘僱外國專業人才來我國擔任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學校教師工作之許可及管理，回歸教育部主政。\n　　二、因應學校教師工作之許可及管理回歸教育部主政，爰於第二項明定學校教師之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不適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