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80:08180:2017-10-31-制定:7"],"data":{"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版本編號":"08180:2017-10-31-制定","順序":7,"條號":"第七條","內容":"雇主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五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五年，不受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n　　前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為五年；期滿有繼續居留之必要者，得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五年，不受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該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及延期期限，亦同。","法條編號":"08180:08180:2017-10-31-制定:7","立法理由":"一、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 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為吸引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爰參考日本及韓國之做法，針對雇主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第一項明定其聘僱許可之期間及延期期限最長為五年，不受上開規定三年之限制。\n　　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為利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安心在我國居留，減少外僑居留證逾期風險，及配合第一項聘僱許可最長為五年之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居留許可最長為五年，期滿有繼續居留之必要者，得於居留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不受上開規定三年之限制。\n　　三、考量家庭團聚及扶養未成年子女之需要，就該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之依親居留及延期居留期限一併放寬為最長五年。\n　　四、如該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為身心障礙者且無法自理生活，若不准其依親居留及延期居留，將致其必須定期離境，為免於外籍白領生活工作之不便，以及基於人道之考量，遂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之成年子女，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者之依親居留及延期居留期限一併放寬為最長五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