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80:08180:2017-10-31-制定:8"],"data":{"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版本編號":"08180:2017-10-31-制定","順序":8,"條號":"第八條","內容":"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具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核發就業金卡前，應會同勞動部及外交部審查，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n　　前項就業金卡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三年；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重新申請。\n　　前二項就業金卡之申請程序、審查、重新申請之一定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勞動部及外交部定之。\n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申請就業金卡者，由內政部移民署收取規費；其收費標準，由內政部會商勞動部及外交部定之。","法條編號":"08180:08180:2017-10-31-制定:8","立法理由":"一、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另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者，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申請轉換雇主時，新雇主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為吸引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解決其申請聘僱許可不易，轉換工作困難，無法兼職，舉凡擔任民間部門有酬勞之短期顧問、技術指導，甚至講座都必須逐案申請聘僱許可，甚為不便等問題，爰參考新加坡個人化就業准證（PEP）制度，於第一項明定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具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另因工作許可及居留簽證係屬勞動部及外交部權責，爰規定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核發就業金卡前，應會同勞動部及外交部審查，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n　　二、第二項明定就業金卡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三年；另就業金卡未設延期規定而採重新申請方式，係考量就業金卡為提供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一定期間開放式個人工作許可，無須受一定雇主聘僱及申請，故於就業金卡有效期限屆滿前，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持有就業金卡期間在我國之工作狀況及資格條件有無變更等事項，有再行檢視及審查之必要，爰明定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重新申請。\n　　三、第三項明定就業金卡之申請程序、審查、重新申請之一定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勞動部及外交部定之。\n　　四、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就業金卡者，因涉及相關證照之審查及核發，依規費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應徵收規費，爰於第四項明定由製發金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統一收取，收費標準則由內政部會商勞動部及外交部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