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80:08180:2020-12-30-修正:10"],"data":{"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版本編號":"08180:2020-12-30-修正","順序":10,"條號":"第十條","內容":"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其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三年。\n　　前項申請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商文化部定之。","法條編號":"08180:08180:2020-12-30-修正:10","立法理由":"一、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為優化我國文化藝術就業環境，爰於第一項明定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另就此類由藝術工作者自行申請之許可，明定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三年。\n　　二、第二項明定外國藝術工作者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商文化部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80:2017-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