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80:08180:2020-12-30-修正:13"],"data":{"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版本編號":"08180:2020-12-30-修正","順序":13,"條號":"第十三條","內容":"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者，其直系尊親屬得向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申請核發一年效期、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及未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期滿有繼續停留之必要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並得免出國，每次總停留期間最長為一年，不受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條第七款不得逾六個月之限制。","法條編號":"08180:08180:2020-12-30-修正:13","立法理由":"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條第七款規定「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為提升外國專業人才來我國之誘因，參考新加坡針對就業准證（EP）持有人且月薪資達一定標準者，其直系尊親屬得申請長期探親簽證之措施，爰明定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並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者，其直系尊親屬得申請來我國探親停留，每次總停留期間最長一年，不受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條第七款不得逾六個月之限制。","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80:2017-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