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80:08180:2020-12-30-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版本編號":"08180:2020-12-30-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八條","內容":"外國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後，出國五年以上未曾入國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及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不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法條編號":"08180:08180:2020-12-30-修正:18","立法理由":"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外國人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內政部移民署則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考量實務上外國專業人才因業務須不定期出差，恐無法每年均居住達一百八十三日，故為利延攬外國專業人才來我國，提升國家競爭力，吸引外商根留我國，爰參採日本、韓國及新加坡等亞洲鄰近國家作法，放寬取得永久居留者在國內居住日數之限制，但出國五年以上未曾入國者者，則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永久居留證。","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80:2017-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