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80:08180:2020-12-30-修正:4"],"data":{"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版本編號":"08180:2020-12-30-修正","順序":4,"條號":"第四條","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外國專業人才：指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n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前款外國專業人才中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者。\n　　三、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n　　四、專業工作：指下列工作：\n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工作。\n　　　(二)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教師。","法條編號":"08180:08180:2020-12-30-修正:4","立法理由":"一、本法用詞定義。\n　　二、為延攬及僱用外國人才，本法依專業資格之程度，區分為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等三類，為明確此三類外國人才之專業資格，爰於第一款至第三款明定其定義。\n　　三、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外國人於短期補習班僅能擔任外國語文教師。為因應日新月異之產業發展需要，延攬外國專業人才來我國授課，提升補習班教學品質及精進國人習得專業技術知能內涵確具有正面效益，惟考量補習班對於全面開放之需求尚屬有限，為因應未來潛在需求及降低後續衝擊影響，採有條件式穩健開放政策，爰於第四款第二目明定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教師為專業工作。","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80:2017-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