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80:08180:2020-12-30-修正:6"],"data":{"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版本編號":"08180:2020-12-30-修正","順序":6,"條號":"第六條","內容":"雇主得向勞動部申請許可，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第四條第四款第二目之專業工作；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　　依前項規定聘僱之外國專業人才，其聘僱之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從事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者之規定辦理。\n　　經勞動部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其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辦理。","法條編號":"08180:08180:2020-12-30-修正:6","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雇主得向勞動部申請許可，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第四條第四款第二目之短期補習班教師工作；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授權由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　　二、第二項明定依第一項聘僱之外國專業人才，其聘僱之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從事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者之規定辦理。\n　　三、第三項明定經勞動部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其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辦理。","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80:2017-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