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80:08180:2021-06-18-全文修正:17"],"data":{"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版本編號":"08180:2021-06-18-全文修正","順序":17,"條號":"第十七條","內容":"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得隨同本人申請永久居留。\n　　前項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永久居留許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八款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之永久居留許可，應併同撤銷或廢止。","法條編號":"08180:08180:2021-06-18-全文修正:17","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第一項刪除所援引入出國及移民法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文字，俾免該法嗣後修正而有調整條項款次時之適用疑義。\n　　三、第二項刪除「本法或」之文字，並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者」修正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八款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六條說明三。\n　　四、第一項及第二項將「未滿十八歲」修正為「未成年」，及「滿十八歲」修正為「成年」，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八條說明三。","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