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80:08180:2021-06-18-全文修正:23"],"data":{"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版本編號":"08180:2021-06-18-全文修正","順序":23,"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聘僱擔任我國公立學校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與研究人員，及政府機關與其所屬學術研究機關（構）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研究人員，其退休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退休規定且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得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n　　已依前項規定支領月退休金而經內政部移民署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者，喪失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但因回復我國國籍、取得我國國籍或兼具我國國籍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8180:08180:2021-06-18-全文修正:23","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考量除原所定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外，另納入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為適用對象，爰修正增列「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以期明確。另考量受聘僱擔任我國公立學校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外國研究人員，與政府機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關（構）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外國研究人員，其退休事項係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退休規定，如經許可永久居留者，係以在我國永久居住發展為目的，宜以準國民待遇相待，為保障其老年生活，爰修正納入渠等亦得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n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