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80:08180:2021-06-18-全文修正:25"],"data":{"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版本編號":"08180:2021-06-18-全文修正","順序":25,"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並持外國護照至我國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者，依本法有關外國專業人才之規定辦理。但其係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得免申請工作許可。\n　　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且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並持我國護照入國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者，得免申請工作許可。","法條編號":"08180:08180:2021-06-18-全文修正:25","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且持外國護照至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係依本法有關外國專業人才之規定辦理，基於衡平性及留才攬才之政策目的，爰增訂但書規定，鬆綁外國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得免申請工作許可。\n　　三、前開人員持我國護照入國從事專業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應依該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辦理，為放寬其從事專業工作亦得免申請工作許可，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