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80:08180:2021-06-18-全文修正:26"],"data":{"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版本編號":"08180:2021-06-18-全文修正","順序":26,"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其成年子女之工作許可、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之永久居留、直系尊親屬探親停留簽證，準用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規定。","法條編號":"08180:08180:2021-06-18-全文修正:26","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強化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之依親親屬權益，提高優秀人才根留臺灣誘因，爰增訂本條，鬆綁渠等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其依親親屬及尊親屬準用本法相關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