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80:08180:2021-06-18-全文修正:7"],"data":{"法律編號":"08180","法律編號:str":"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版本編號":"08180:2021-06-18-全文修正","順序":7,"條號":"第七條","內容":"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須申請許可：\n　　一、受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關（構）聘請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n　　二、受聘僱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n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在我國從事工作，不須向勞動部或教育部申請許可。","法條編號":"08180:08180:2021-06-18-全文修正: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第一項係參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不須申請工作許可之規定訂定。\n　　三、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工作，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為提供友善移民環境，爰於第二項明定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及依親親屬，經許可永久居留者，無須申請工作許可，以簡化相關手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