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177:2025-12-26-修正"],"條號":["第一百二十六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25-12-26-修正","順序":157,"條號":"第一百二十六條","內容":"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n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n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法條編號":"01177:01177:2025-12-26-修正:157","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八條移列。\n　　二、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n","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