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36:2026-03-13-修正"],"條號":["第一百六十一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6-03-13-修正","順序":201,"條號":"第一百六十一條","內容":"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6-03-13-修正:201","立法理由":"一、修正本條規定。\n　　二、原條文就脫逃罪所定之處罰刑度過低，針對屢屢發生之脫逃行為，無法產生有效之嚇阻。為使脫逃行為接受適當之刑事處罰，爰參酌日本刑法第九十七條之立法例，就第一項所定之一般脫逃罪，提高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　　三、配合第一項刑度之修正，爰就第二項加重脫逃罪之刑責，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25-05-13-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