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533:2023-05-30-修正"],"條號":["第一百十八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533","法律編號:str":"醫療法","版本編號":"02533:2023-05-30-修正","順序":137,"條號":"第一百十八條","內容":"軍事機關所屬醫療機構及其附設民眾診療機構之設置及管理，依本法之規定。但所屬醫療機構涉及國防安全事務考量之部分，其管理依國防部之規定。","法條編號":"02533:02533:2023-05-30-修正:137","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八條移列。\n　　二、軍事機關所屬醫療機構，原則上仍應適用本法，以利輔導管理，爰將原條文酌予修正，列為第一項前段。至部分軍事機關所屬醫療機構，如野戰醫院僅對國軍提供醫療服務，有其國防安全事務考量，爰增訂但書，規定其管理依國防部之規定。\n","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