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409:2018-05-22-修正"],"條號":["第七十三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18-05-22-修正","順序":78,"條號":"第七十三條","內容":"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繼續經營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業者，應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n　　前項申請，準用第二章之規定。","法條編號":"02409:02409:2018-05-22-修正:78","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原條文第七十二條為過渡規定，系統經營者於該經營地區營運後，播送系統應停止播送。惟目前仍有部分經營地區（金門、連江、臺東成功及關山）因經營規模或其他原因之限制，未有系統經營者提供服務，仍由播送系統繼續提供服務，長期以來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形成雙軌之管制模式。\n　　三、配合本次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部分受限於經營區不得跨區經營限制之地區或因現行法定之最低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億元）過高，將可因本法修正後經營地區及資本額規範之調整，獲得解決。\n　　四、為消除現行雙軌管制之不合理現象，保障消費者權益，爰訂定本條規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