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519:2018-06-25-全文修正"],"條號":["第七十三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519","法律編號:str":"空氣污染防制法","版本編號":"02519:2018-06-25-全文修正","順序":77,"條號":"第七十三條","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製造、販賣或進口者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n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n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販賣、進口之許可內容、記錄、申報及管理事項之規定。\n　　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使用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2519:02519:2018-06-25-全文修正:77","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依司法實務見解，義務人不遵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改善之行政法上義務，予以裁罰，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而非執行罰；又主管機關對其有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逐次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以作為裁罰之基礎，而非按日予以處罰，爰將「按日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並酌作文字修正。\n　　三、為符處罰明確性及法制體例，爰將製造、販賣或進口者違反條文移列至第一款及第二款，並明確規範處罰要件。\n　　四、為區分處罰對象，將使用人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處罰規定移列第二項規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