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36:2026-03-13-修正"],"條號":["第七十九條之一"]},"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6-03-13-修正","順序":104,"條號":"第七十九條之一","內容":"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n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之情形者，不在此限。\n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n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6-03-13-修正:104","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