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條號":["第七十八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順序":88,"條號":"第七十八條","內容":"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　　一、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建立或更新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拒絕補充說明或接受檢查。\n　　二、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修理或改換不合規定之電業設備或安全保護設施。\n　　三、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驗。","法條編號":"01922:01922:2025-12-09-修正:88","立法理由":"一、第一款及第三款新增，第二款由原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第三款移列，明定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及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受處罰之情形。其處罰額度按其違規情節，酌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包括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n　　二、行政機關除裁處罰鍰外，並得限期改善，避免違法情狀之持續；且為能提高嚇阻不法之效果，如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爰於序文後段增訂限期改善及按次處罰之規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