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條號":["第七十六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順序":86,"條號":"第七十六條","內容":"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　　一、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電業設備之範圍、項目、配置及安全事項之規定設置電業設備。\n　　二、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n　　三、未依第二十九條規定置備各種必要之電表儀器。\n　　四、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裝置安全保護設施。\n　　五、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記載其檢驗及維護結果。\n　　六、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規則中有關線路設置、間隔距離、施工安全之規定。\n　　七、未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核定之電價或收費費率收取費用。\n　　八、未依第五十八條規定置主任技術員。\n　　九、未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n　　電業未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電價或各種收費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法條編號":"01922:01922:2025-12-09-修正:86","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係由原條文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零九條部分款次修正移列。原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超收費用部分，其程度應未達刑罰，第三款足以發生災害部分，係涉公共安全，刑法已有相關處罰規定，且該款所列各條次有關工程安全之規定，係行政管理要求，爰將該行為之刑罰改為行政罰。\n　　二、第一項各款修正說明如下：\n　　　(一)第一款、第二款由原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第三款有關違反原條文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之罰則規定移列。\n　　　(二)原條文第一百零九條第五款移列第三款，並配合援引之條次變更，酌作修正。\n　　　(三)第四款及第五款前段由原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第三款有關違反原條文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修正移列。\n　　　(四)新增第六款，未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設置電業線路者，應予處罰。\n　　　(五)第七款由原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修正移列，以處罰電業未依電業管制機關核定之電價或收費費率收取費用。\n　　　(六)第八款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移列，並配合援引之條次變更，酌作修正。\n　　　(七)新增第九款，未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應予處罰。\n　　三、新增第二項，明定電業未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電價或各種收費費率，應予處罰並增訂限期改善及按次處罰之規定。行政機關除裁處罰鍰外，並得限期改善，避免違法情狀之持續；且為能提高嚇阻不法之效果，如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爰予明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