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519:2018-06-25-全文修正"],"條號":["第七十六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519","法律編號:str":"空氣污染防制法","版本編號":"02519:2018-06-25-全文修正","順序":80,"條號":"第七十六條","內容":"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怠速停車限制之規定者，處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　　違反第四十條第三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者，處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處汽車以外其他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所有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法條編號":"02519:02519:2018-06-25-全文修正:80","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第一項配合第三條第三款、第十二款將「機動車輛」修正為「汽車」，並酌作文字修正。\n　　三、考量修正條文第八十五條針對本法處罰鍰之裁罰準則，已有授權，毋需重複規定，爰刪除原第二項。\n　　四、第二項增訂違反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公告之處罰規定；另考量空氣品質維護區內之火車、船舶、航空器、汽車等交通工具或其他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實務案例，對汽車及汽車以外之其他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所有人規定不同罰鍰上下限，以符比例原則。","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