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409:2018-05-22-修正"],"條號":["第七十四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409","法律編號:str":"有線廣播電視法","版本編號":"02409:2018-05-22-修正","順序":79,"條號":"第七十四條","內容":"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系統實施檢查，並得命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就其設施及本法規定事項提出報告、資料或為其他配合措施，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　　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所定事項之監督管理，必要時得命籌設人、系統經營者或其關係企業及其他本法所規範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法條編號":"02409:02409:2018-05-22-修正:79","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十三條移列。\n　　二、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扣押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得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主管機關非屬得執行扣押之主體，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段有關扣押違反本法之資料或物品之規定。配合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段有關扣押之規定，原條文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與本條第一項規定合併規範。\n　　三、為瞭解系統經營者之營業、財務及人事狀況等，以為系統經營者平時營運行為之監理，主管機關有對系統經營者、其關係企業或本法所規範之人進行行政調查之必要，爰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n　　四、配合原條文第一項後段規定之刪除，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規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