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519:2018-06-25-全文修正"],"條號":["第七十四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519","法律編號:str":"空氣污染防制法","版本編號":"02519:2018-06-25-全文修正","順序":78,"條號":"第七十四條","內容":"未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三十日仍未申報或繳納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納。\n　　前項應繳納費用，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法條編號":"02519:02519:2018-06-25-全文修正:78","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現行行政執行已有專法規範，刪除有關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又無空氣污染防制費繳費義務，未免除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義務，新增逾期申報處以罰鍰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n　　三、參照司法院第七百四十六號解釋之解釋文，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滯納金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考量原條文第二項滯納金加計利息規定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範方式相同，爰刪除滯納金亦應加徵利息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