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177:2025-12-26-修正"],"條號":["第七十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25-12-26-修正","順序":88,"條號":"第七十條","內容":"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以所得票數達下列規定以上者，始為當選。但村（里）長選舉不在此限：\n　　一、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選舉，為各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n　　二、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n　　前項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或當選不足應選出之名額時，區域立法委員、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法條編號":"01177:01177:2025-12-26-修正:88","立法理由":"一、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乃是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賦予原住民族額外保障，應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中做妥適的保障，合先敘明。\n　　二、我國選舉方式係採取相對多數當選制，未達最低得票率之缺額必須重新開放國民參與，始能符合選舉之選賢與能用意，如相同的選制卻無正當理由剝奪原住民族人透過補選再次選舉或參政機會，似與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國民有依法選舉或被選舉之權有違。\n　　三、目前公職人員選舉制度，將原住民立法委員因未能當選或當選不足應選出之名額，必須視同缺額，等於剝奪民意的再次選擇，對原住民族實屬不公。\n　　四、原住民選舉區已分成山地原住民選舉區及平地原住民選舉區，每一選舉區僅有三席當選名額，如果必須等到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等於該選舉區缺額要達三分之二之絕對多數，方能補選，事實上發生機率不大，本條缺額限制補選等同剝奪原住民參政權，爰修正本條第二項增列原住民立法委員得與一般選區有相同補選之機會。","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