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3101:2016-11-11-修正"],"條號":["第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版本編號":"03101:2016-11-11-修正","順序":8,"條號":"第七條","內容":"為強化農民團體之組織功能，保障農民之權益，各類農民團體得依法共同設立全國性聯合會。","法條編號":"03101:03101:2016-11-11-修正:8","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目前之農民團體，即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係分別依有關法律設立，為加強各農民團體間之聯繫，強化農民團體之組織功能，以保障農民之共同權益，有必要參考工商協進會之先例，成立農民團體之全國性聯合組織。然現行農業相關法令對上開不同性質之農民團體設立聯合組織，尚無明定，爰規定可依人民團體法等規定成立之。","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3101:2000-01-04-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