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191:2024-10-25-修正"],"條號":["第三十一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版本編號":"01191:2024-10-25-修正","順序":35,"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動都市更新相關業務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都市更新基金。","法條編號":"01191:01191:2024-10-25-修正:35","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有關由主管機關主導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補助整建與維護或自主更新、因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而興修之重要公共設施、興建更新地區範圍外必要之關聯性公共設施、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相關補助等項目，均為全方位推動都市更新政策之重要策略，於都市更新基金財務許可下，以都市更新基金支應，才能有效推動，故為因應政府實際推動都市更新需要，擴大整體都市再發展效益，爰修正第一項，列為本條文，規定主管機關為推動都市更新相關業務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n　　三、為賦予各級主管機關得視都市發展、財政狀況、推動政策方向等因素因地制宜、彈性運用都市更新基金，爰刪除現行第二項，由各級主管機關依預算法或自治法規另定收支保管相關規定。","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91:2018-12-28-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