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518:2017-05-26-修正"],"條號":["第三十一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518","法律編號:str":"廢棄物清理法","版本編號":"02518:2017-05-26-修正","順序":35,"條號":"第三十一條","內容":"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n　　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n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n　　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n　　前項第一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　　第一項第一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之審查作業、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　　第一項事業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於提報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文件時，得一併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俟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予核准。\n　　清除、處理第一項指定公告之事業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應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申報。","法條編號":"02518:02518:2017-05-26-修正:35","立法理由":"一、增訂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統一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作業及撤銷廢止程序。\n　　二、其餘項次配合調整。","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2518:2016-12-30-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