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條號":["第三十七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順序":41,"條號":"第三十七條","內容":"發電業及輸配電業設置線路與電信線路間有接近或共架需求時，得以平行、交叉或共架方式設置，並應符合間隔距離及施工規範等安全規定。\n　　前項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之線路及電信線路平行、交叉或共架設置、間隔距離、施工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之。","法條編號":"01922:01922:2025-12-09-修正:41","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移列。\n　　二、新增第一項。發電業或輸配電業之線路及電信線路應以分別立桿，互不妨礙為原則。但在特殊情形之下，兩者有接近或共架需求時，得限制其設置方式，並應符合間隔距離及施工規範等安全規定。\n　　三、原條文移列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修正會同機關為該會。","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