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條號":["第三十三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版本編號":"01922:2025-12-09-修正","順序":37,"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用戶用電容量、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或樓層，達一定基準者，應於其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及通道，無償提供予輸配電業裝設供電設備；其未設置者，輸配電業得拒絕供電。\n　　前項一定基準與配電場所及通道之設置方式、要件、施工程序、安全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922:01922:2025-12-09-修正:3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第一項之增訂理由如下：\n　　　(一)為因應目前用戶需求，健全配電業務之整體發展，用電量較大、建築面積較大或樓層較高之用戶，有提供配電場所之義務，因係提供該等用戶所需，故明定應無償提供。\n　　　(二)前揭情形為實務執行現況，且依據台電公司營業規則第五章配電場所之設置章節規定執行，惟營業規則非屬法規命令，基於法律保留原則，故賦予法源依據。\n　　三、用戶用電之配電場所設置，宜有一定規範，爰於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俾資遵循。","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922:2017-01-11-全文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