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4536:2026-03-13-修正"],"條號":["第三十三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26-03-13-修正","順序":39,"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主刑之種類如下：\n　　一、死刑。\n　　二、無期徒刑。\n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n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n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26-03-13-修正:39","立法理由":"一、 序文之「如左」一語，改為「如下」。\n　　二、第四款拘役原定為一日以上二月未滿，其最高期限「五十九日」與有期徒刑之最低期限「二月」相銜接。但拘役宜以日為單位，爰修正之。\n　　三、第五款罰金原規定為一元以上，且以銀元為計算單位，已不符目前社會經濟狀況。其次，原罰金最低額為一元以上，以現今之經濟水準殊嫌過低，無法發生刑罰儆戒作用，故修正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且為計算之便宜，避免有零數之困擾，爰一併規定以百元計算，以符實際。\n","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5-01-07-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