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519:2025-01-07-修正"],"條號":["第三十九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519","法律編號:str":"土地稅法","版本編號":"01519:2025-01-07-修正","順序":56,"條號":"第三十九條","內容":"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準用之。\n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n　　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準用第一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n　　前項證明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n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第三項規定。","法條編號":"01519:01519:2025-01-07-修正:56","立法理由":"一、原第一項及第三項有關土地徵收及徵收前協議價購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整併為第一項。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前，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取得，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鑒於徵收之補償地價或協議價購之價格，土地徵收條例既已有規範，爰刪除原第三項有關價格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n　　二、第二項本文配合第一項修正，酌作文字修正；另參考現行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五項規定，修正但書原地價認定規定。\n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九號解釋，增訂第三項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說明如下：\n　　　(一)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一項本文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有關使用地之編定原則，按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九點規定，係依核定計畫編定或現已為某種使用之土地編定，爰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無論係現況已開闢完成（例如編定時現況已供作公路使用，編定為交通用地）或依計畫核定（例如依核定計畫作學校預定地，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均應依區域計畫法等規定完成使用地之編定，並依該法實施管制。\n　　　(二)現行非都市土地編定之各種使用地，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計有建築、交通、水利等十九種使用地，惟未類同都市土地有「公共設施用地」之使用地類別。非都市土地得否認定為「公共設施使用」及是否屬「依法得徵收而未徵收」，宜由需用土地人個案認定，爰明定須經「需用土地人證明」之要件。\n　　　(三)現行不論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依據土地徵收條例辦理徵收者，已得依第一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非都市土地尚有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之私有土地（如公路），倘屬依法得徵收者，該類土地使用受限制情形與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相同，爰定明是類土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俾租稅待遇一致。\n　　　(四)參照都市土地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該土地之原地價認定及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於但書定明非都市土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並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以資衡平。\n　　四、為利稅捐稽徵機關作業需要，增訂第四項，符合前項規定者，該用地證明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以辦法定之。\n　　五、為使本法本次修正施行時已發生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得適用第三項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爰增訂第五項，定明過渡期間案件之適用原則，以資明確。\n　　六、考量土地重劃與區段徵收均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之方式，爰將原第四項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519:2021-05-21-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