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2519:2018-06-25-全文修正"],"條號":["第三十九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2519","法律編號:str":"空氣污染防制法","版本編號":"02519:2018-06-25-全文修正","順序":42,"條號":"第三十九條","內容":"製造、進口、販賣或使用供移動污染源用之燃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及成分之標準。但專供出口者，不在此限。\n　　前項燃料製造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其生產之燃料始得於國內販賣；進口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始得向石油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輸入同意文件。製造或進口者應對每批（船）次燃料進行成分之檢驗分析，並作成紀錄，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n　　第一項燃料種類與成分之標準，及前項販賣、進口之許可、撤銷、廢止、記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2519:02519:2018-06-25-全文修正:42","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n　　二、考量柴油引擎之使用範圍相當廣泛，除交通工具外，營建工地之施工機具、農用機械等，雖非道路使用車輛，然其使用柴油引擎排放之粒狀污染物，亦會造成空氣污染，參考國外先進國家之管制方式，擴大交通工具以外移動污染源之管制，以有效維護空氣品質。爰將第一項「交通工具」修正為「移動污染源」。\n　　三、第二項參考國際作法，將原規定之成分標準及性能標準，修正為成分標準，俾能與世界接軌。\n　　四、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