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al":1,"total_page":1,"page":1,"limit":500,"filter":{"版本編號":["01177:2025-12-26-修正"],"條號":["第三十二條"]},"id_fields":["法條編號"],"sort":["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lawcontents":[{"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25-12-26-修正","順序":39,"條號":"第三十二條","內容":"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n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之保證金，依公告數額，由登記之政黨按登記人數繳納。\n　　保證金之繳納，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業務專用劃撥支票為限；繳納現金不得以硬幣為之。\n　　保證金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三十日內發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還：\n　　一、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為無效登記之候選人。\n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未當選。\n　　三、前款以外選舉未當選之候選人，得票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n　　前項第三款所稱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應先扣除依戶籍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之選舉人人數。\n　　第四項保證金發還前，依第一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還其餘額。","法條編號":"01177:01177:2025-12-26-修正:39","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未修正。\n　　二、為避免候選人以個人簽發之郵局劃撥支票繳納保證金，發生無法支付之情形，爰酌修第三項文字。\n　　三、候選人登記應繳納保證金之目的，係為防止無相當程度民意支持者任意參選，耗費社會資源，另為端正選風，杜絕「搓圓仔湯」弊端，現行第二十五條規定候選人同時為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及為二個以上候選人登記時，登記均為無效，爰第四項增列第一款規定重複登記之候選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不予退還。\n　　四、配合第四項第一款之增列，同項原第一款、第二款移列為第二款、第三款。\n　　五、第五項有關保證金發還門檻之選舉人總數應扣除逕遷戶政事務所之選舉人人數規定，配合第四項款次之增列，以及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合併移列於該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範，爰修正援引之條文並酌修文字。","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23-05-26-修正"}],"supported_filter_fields":["法律編號","版本編號","順序","條號","現行版","版本追蹤"]}